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云综合服务功能区启动区(11825亩)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太和、人和镇人民政府,区有关单位:
《白云综合服务功能区启动区(11825亩)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土地开发中心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31日
白云综合服务功能区启动区(11825亩)
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穗府〔2011〕17号)、《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2〕34号)、《印发〈广州市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国房字〔2012〕109号)、《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府办〔2010〕24号)以及《关于调整我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涉及长生青苗、水产品(养殖业)类、农地特殊设施、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府办〔2011〕13号)和《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印发白云区关于加强规划国土管理、规范土地征收储备供应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府〔2013〕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白云区综合服务功能区规划建设前期工作方案》(云委办〔2013〕50号)的工作要求,并遵照 “统一规划、统一征收储备、统一拆迁安置、统一安排留用地、统一建设”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结合白云区太和镇、人和镇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云综合服务功能区启动区建设涉及的土地征收补偿。
第三条 自2013年8月12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白云综合服务功能区启动区的建设通告》(云府〔2013〕21号)发布后,所划定的建设范围,禁止抢种、抢栽和抢建等违法行为。对抢种、抢栽的青苗、树苗或抢建的房屋、建(构)筑物一律不给予补偿,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妨碍公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政府组织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拟建设范围内地块的权属、地类、面积、建(构)筑物、青苗等进行摸查、测绘、清点,并与涉及的村、社以及相关权属人进行确认。
第五条 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上所有补偿都必须明确受偿对象,将相关费用补偿到相应的村、社、权属人或农户,确保补偿落实到位,留用地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执行。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依照《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穗府〔2011〕17号)等规定,参考土地所在相同区域和地段、相同使用性质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后,按评估结果执行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七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府办〔2010〕24号)标准,结合我区近三年的CPI增长指数,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包括建设用地、耕地、养殖水面、园地、林地、未利用地原则按照不低于21万元/亩的价格进行补偿,该补偿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 青苗补偿标准
(一)一般青苗、特殊青苗、果树和长生经济作物、水产品(养殖业)等青苗类补偿,按以下3类计价补偿:
类别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单价 | 3.5万元/亩 | 4.5万元/亩 | 现场清点 |
Ⅰ类:耕地和种植杂树、竹以及短期农作物等种植地;树冠1米以下的青苗(香蕉、荔枝、龙眼、榄树等)且每亩青苗不少于15棵;胸径30厘米以下绿化乔木且种植密度不少于80棵;柑、橙、桔、柚、杂果等种植地;一般鱼类(包括4大家鱼)。
Ⅱ类:树冠1米—5米的青苗(香蕉、荔枝、龙眼、榄树等)且每亩青苗不少于10棵;胸径30厘米以上绿化乔木且种植密度不少于50棵;优质水果类等种植地;珍稀养殖鱼类或观赏鱼类等。
Ⅲ类:树冠5米以上的老树、零星果树等,以及其他特殊青苗,按《关于调整我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涉及长生青苗、水产品(养殖业)类、农地特殊设施、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府办〔2011〕13号)的规定,现场清点补偿。
(二)以上等级由工作组、镇、村、社共同评定,最高补偿每亩不超过5.2万元。
(三)青苗补偿款在青苗评定结果后公示3天,若无异议再进行发放。
(四)苗圃及花圃内的苗木、花卉、盆景等由其所有权人自行处理,只作搬迁费补偿,搬迁费由镇政府与所有权人协商,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九条 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坟墓等按《关于调整我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涉及长生青苗、水产品(养殖业)类、农地特殊设施、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府办〔2011〕13号)和《白云综合服务功能区启动区集体生产经营物业(非村民住宅类)征收补偿办法》执行补偿。
第十条 涉及河涌及其上盖设施的补偿,按河涌及其上盖设施的权属进行补偿。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2〕34号)规定的第五档(见下表)标准进行购买,并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缴入“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为被征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
类别 | 个人缴纳部分 | 集体缴纳部分 | 政府补助部分 | 合计 |
单价 | 1.62万元/人 | 0.72万元/人 | 1.8万元/人 | 4.14万元/人 |
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征收主体负责购买(被征地农民社保人数的计算方法为:征收土地面积÷该村2002年末人均农用地面积)。
第四章 留用地
第十二条 留用地的面积核定和选址
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0%的比例计算留用地,作为被征地农民生产发展用地(具体面积以国土部门核发的《村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核定函》为准)。留用地的选址由被征地村在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内按规划功能优先选用。
第十三条 留用地的报批管理和开发方式
留用地的报批工作由所属镇政府负责收集村办理留用地手续的相关材料,交白云综合服务功能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国土、规划部门办理,留用地报批相关税费纳入征收成本;在办理留用地报批期间,按照国土部门核定的留用地面积,以2000元/亩/月的标准,对留用地进行开发补助。开发补助时间以被征地村、社交付土地之日起计算,开发补助时间至取得村集体留用地《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为止,若留用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在交地2年后仍未办理完成,则从该年起开发补助按每年10%的方式递增;被征地村的集体留用地可选择合作开发、出租或政府统一开发等方式开发建设村留用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包含的补偿项目,参考项目所在相同区域或地段、相同项目类似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后,按评估结果执行补偿。确需特殊研究的补偿项目,报白云综合服务功能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研究审批后再实施补偿。
第十五条 有关村、社的征地工作经费和按时交地奖励,由人和镇、太和镇制定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人和镇、太和镇根据本办法,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制定征地实施细则,报白云综合服务功能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人和镇、太和镇牵头,做好坟墓的清点、迁移和补偿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研究制定骨灰楼的建设及安置方案,相关费用纳入征收成本。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由镇政府与被征收人协调解决,如仍调解无效,再由国土部门负责裁决。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执行。本办法由白云综合服务功能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1.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2〕34号)
2.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府办〔2010〕24号)
3.关于调整我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涉及长生青苗、水产品(养殖业)类、农地特殊设施、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府办〔2011〕13号)
4.白云综合服务功能区启动区(太和镇片区)土地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5.白云综合服务功能区启动区(人和镇辖内)征地补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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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