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征询工作,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参照《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怀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县依法行政工作深入推进,公民法律观念、权利意识逐步增强,中央、省、县推进依法行政有关文件要求行政机关制定重大决策应当征询公众意见,决策草案事先向社会公布,开展民意调查,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已经成为县政府制定出台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办法主要依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怀集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怀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进行起草。制定出台公众参与办法并抓好贯彻执行,为民众提供便捷、高效、全面知悉和参与政府决策过程的制度保障和客观条件,使政府决策真正地听民意、聚民智、解民忧,从根本上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鼓励更多民众参与到行政决策中来。
办法所设置的程序和措施的可行性、操作性较强,对激发公众参与热情、实现公众参与决策常态化和深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七条,分六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
1、适用范围。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及公众参与平台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2、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规定,公众参与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3、决策承办单位的职责。第五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涉及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以合法适当的形式广泛征询、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二)第二章公众参与决策范围。
第七条规定,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民意调查、实地调研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与利害关系人充分沟通,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
(三)第三章公众参与决策方式和程序。
1、具体方式。第九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网站、微信微博公众号、报纸、广播电视、政务公开专栏等平台公开征求意见。
2、程序要求。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公众参与平台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座谈会、民意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的程序要求。
(四)第四章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规定,以县政府门户网站为主,其他政务媒体共同参与,构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第二十一条规定,县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应当设置决策草案公示、公众交流互动、反馈意见处理等功能。第二十四条规定,县信息中心可以部分授权决策承办单位登陆县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参与平台的公开征求意见页面后台处理公众反馈意见。
(五)第五章公众参与反馈意见的处理。
第三十条规定,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法合理意见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形成公众参与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第三十三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正式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公众参与反馈意见采纳情况通过公众参与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办法发送各县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组成部门、县直有关单位共63个单位征求意见,已采纳合法合理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2018年12月4日—12月14日办法文稿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没有收到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