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开县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农业局政务公开服务,提高农业局工作的透明度,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并获取农业局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单位编制了《封开县农业局政务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务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封开县农业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农业局规范性文件;
●农业发展规划;
●农业行政许可;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农机购置、种粮补贴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农机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抢险救灾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农业局相关可以公开的工作动态;
●农业局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封开县政府信息公开系统”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gzcdd.powereasy.net/
(二)公开形式
农业局依法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是通过“封开县人民政府网站”网站公开,另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方式公开。
1、通过“封开县人民政府网站”网站(http://www.fengkai.gov.cn/Government/PublicInfo/PublicInfoList.aspx?DepartmentId=18)政务公开专栏公开我局的政务信息。
2、通过封开县农业局市场信息及科教外经股公开查询点查阅。查询点设在:
(1)封开县农业局市场信息及科教外经股办公室
地址:封开县农业局行政中心三楼
联系电话:0758-666191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三)公开时限
我局政务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将在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封开县农业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封开县农业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758-6661911
传真号码:0758-6661911
电子邮箱:fkny3706@163.com
通信地址:封开县农业局行政中心三楼
邮政编码:5265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范围
申请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受理方式
申请人可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登录“封开县人民政府网站农业局专栏”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封开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封开县人民政府网站农业局专栏”网站上《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相关线索;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4)每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4.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