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广宁县妇幼保健院升级建设项目(异地新建妇幼保健院)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址 | 建设内容、规模 | 审批时间 | 审批文号 | 审批意见 |
1 | 广宁县妇幼保健院升级建设项目(异地新建妇幼保健院) | 广宁县妇幼保健院 | 广宁县南街镇五一社区木林地段 | 新建门诊医技楼、住院综合楼、行政后勤综合楼、食堂、地下停车场及各类配套设施等。 | 2018.12.7 | 宁环函[2018]73号 | 文件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或广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广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