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补充说明的公告
兴资源规划发〔2020〕号
各矿山企业:
经与兴文县工商银行对接,由于已经关闭的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已注销、因失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情况的企业不能办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为全面落实我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管理,抓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退还及基金建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18〕8号)要求,已经关闭或矿业权到期不再生产的矿山企业必须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请已经关闭或矿业权到期不再生产的矿山企业在本公告生效后,在半年内必须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并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到兴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护股,逾期不提交的,视为矿山企业责任主体灭失或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其缴存的保证金连同利息将直接由兴文县人民政府收归国库,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相关工作。
采矿权人需提交的验收资料如下:
(一)采矿权人书面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申请;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报告。
(二 )采矿权人提交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三 )采矿权人提交原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采矿权人提交关闭文件。
(五 )采矿权人需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前、后照片。
(六 )矿山关闭后,需继续利用原工业广场转产的采矿权人需提交转产的合法性审查证明文件。
(七 )采矿权人提交矿山开采关闭后遗留问题已全部要善处理的证明材料(组、村、当地政府签字盖章证明)
二、矿业权还在有效期内未提交关闭申请的矿山企业,必须在2020年11月30日前到兴文县工商银行建立基金账户(因失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情况不能办理基金账户的企业,请自行到法院解决相关事宜后建立基金账户),并提交相关资料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管办,逾期不提交的,视为矿山企业责任主体灭失或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其缴存的保证金连同利息将直接由兴文县人民政府收归国库,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相关工作。
矿业权还在有效期内应按照县财政局要求提交资料如下:
1.企业退款申请(包含划入基金账户的名称,开户行,账号)
2.原缴纳保证金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以上资料均需盖有申请退款企业鲜章
兴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