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人民政府关于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散乱污企业整治露天秸秆(垃圾和落叶)禁烧的通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切实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珙县打好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珙府办发〔2019〕5号)要求,现就全县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散乱污企业整治、露天秸秆(垃圾和落叶)禁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整治
(一)本通告所称餐饮服务业,是指珙县县城区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单位,包括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烧烤摊点、快餐店和医院、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及产生油烟污染的其他场所。
(二)凡在县城区从事餐饮业的经营户必须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经营场所内油烟排放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 18483-2001)要求。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县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直排的经营户在30天内(即从5月20日至6月20日),必须主动提出整改方案,并安装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营户,将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凡县城区餐饮服务业已安装的油烟净化装置,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定期维护,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有效运行,严禁操作期间私自停运油烟净化设施。
(五)县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烧烤。
二、全面开展 散乱污企业整治
(一)按照《宜宾市打好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战役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对县城区常态化开展拉网式动态排查,精准识别并完善散乱污企业一企一策一档管理台账,坚持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改提升一批原则,对依法关停的,严格执法做到两断三清,并按计划要求完成县城建成区内散乱污企业整治清零。
(二)乡(镇)、村(社区)要认真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采取精细化常态化管控措施,建立发现一起、整治一起的长效机制,做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三、实施全域露天秸秆禁烧
(一)露天焚烧秸秆、杂草、落叶不仅对大气环境产生污染,还易产生森林火灾和交通安全隐患。共同保护好环境,防止焚烧秸秆、杂草、落叶造成污染环境、森林火灾和安全事件的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珙县范围内实行全时段、全面禁烧,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野外焚烧秸秆。凡露天焚烧秸秆、杂草、落叶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拍摄发现的焚烧行为和巡查过程发现的黑斑现象,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视频录像、图片资料立即启动倒查机制,依法追究点火人的责任,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县、乡(镇)、村、社四级建立严密的网格监管体系,对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力、处置不力、渎职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由县纪委监委予以追责问责。
(五)全面加大禁烧宣传力度。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宣传露天秸秆禁烧工作,提高群众知晓率,为禁烧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电视台、官方微信平台将对焚烧秸秆、杂草、落叶引发火灾、交通事故、毁坏树木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自觉做禁烧模范,坚决做到自家农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留一处斑,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携手,坚决杜绝秸秆焚烧违法行为。
四、全面禁止露天垃圾和落叶焚烧
(一)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垃圾,各单位和群众都要遵守禁烧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露天焚烧垃圾和落叶行为。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村(社区)作为辖区内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全县各乡镇、村(社区)应建立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禁烧监管包片包户制度,把禁烧工作责任细化落实到人,实行重点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预防、制止、处理露天焚烧垃圾、落叶行为。
(三)对露天焚烧垃圾及县城区露天焚烧落叶、杂草的行为,由县住建城管局依法查处;如造成财产毁损的,依法责令当事人赔付、恢复原状或者予以相应处罚;对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举报电话:县住建城管局4317985
散乱污企业整治举报电话:县经信商务科技局4315262
露天秸秆禁烧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4313037
露天垃圾和落叶禁烧举报电话:县住建城管局4317985
珙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