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曹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珙县曹营镇河长制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村民委员会:
经研究同意,现将《珙县曹营镇河长制工作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村(社区)结合实际,严格贯彻落实。
珙县曹营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0日
珙县曹营镇河长制工作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落实辖区水环境保护责任,切实改善河流水质,实现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根据《珙县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验收办法》(珙总河长办发〔2019〕11号)的通知、《珙县曹营镇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级对村级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的验收,验收按照自下而上自查、自上而下整体验收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验收工作由镇河长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镇河长制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 验收对象为纳入河长制管理的各村(社区)。
第五条 按照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的基本要求,镇级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各村(社区)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村级河长设立情况,河长制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各级河长开展巡河情况、河长制工作督促检查、宣传发动与信息报送及其它工作开展情况等。
考核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89分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
第六条 验收分为自查、验收、审定。
(一)各村于2019年12月25日前将村级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验收自查报告、自查评分表报镇河长办公室,申请验收。
(二)镇河长办公室于2019年12月30日前完成对各村(社区)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的验收。
(三)验收结果提交镇河长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为不合格:
1.村级工作方案未全部印发的;
2.分级分段河长未全部设立的;
3.村级巡河未按要求开展落实的。
4.巡河员未开展工作的。
(五)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验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验收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现场、问题质询、收集和听取公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