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务员法解读——十七届市政府28次常务会议学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由原来的18章107条调整为18章113条,增加6条,实质性修改49条,个别文字修改16条,条文顺序调整2条。新《公务员法》的亮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政治意识
此次修订的公务员法第四条基本原则增加了“公务员制度坚持***领导”。新增基本原则体现出此次公务员法修订的最根本一点,就是强化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领导地位、领导作用以及党对公务员的监督能力。由于大多数公务员是共产党员,所以对公务员的监督既可以通过法律制度进行,也可以通过对党员的要求,特别是通过党纪进行监督,从而实现党纪国法与公务员监督的统一,因此新公务员法很好地体现、融合了这两点,这有利于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务员管理体制。无论是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领导’,还是第十三条‘拥护***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以及第十四条‘自觉接受***领导’等新增规定,都对提高公务员的理想、信念、政治素质、组织纪律具有很强的推动作用。
二、职务职级分离,拓宽上升途径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把原来公务员法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把现行公务员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规定了设置原则,明确了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四等十二级: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在此基础上,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升降以及其他章节中与此有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同时,根据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分类改革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改革深化的实际,对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职位聘任试用期也作了明确。
职务、职级相分离的设计,有利于基层公务员的晋升和发展。从现行公务员运行体系来看,基层公务员上升空间受到一定限制,一旦触发天花板效应,有些基层公务员的心理防线就可能会动摇,从而坠入腐败深渊。通过职务和职级两条线,可以让公务员有比较清晰的晋升渠道,意味着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不必再为争职务而困扰,从而走上一条更加专业化的发展道路
三、从严管理干部,促进忠诚担当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律处分条例》等相衔接,进一步扎牢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制度笼子。
一是严管链条更加完整。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将原第九章章名“惩戒”调整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2条监督方面的规定,把监督作为从严管理公务员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法中予以明确,规定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规定公务员必须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使公务员的监督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机衔接。
二是纪律约束更加严明。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增加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领导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禁止性规定;针对“为官不为”问题,将“不担当,不作为”列入不得违反的纪律行为;针对个别公务员网络行为失范、缺少自律问题,将“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列入不得违反的纪律行为。
三是重点监督措施更具有针对性。根据工作实践,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对任职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等作了相应修改完善,特别是增加了“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体现了对“关键少数”从严管理的要求。完善责令辞职规定,明确“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从而督促其正确履行职责、积极有效作为。此外,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还规定“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四、修改录用条件,纯洁净化队伍
新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在不得录用的条件中新增“被开除***党籍的”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近年来,党纪党规日趋完善,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的做法和经验被吸收进新公务员法,这对从源头上纯洁和净化公务员队伍具有非常大的意义。除了新增不得录用的条件,新公务员法还增添了一些关于考核、晋升方面的规定,这同样具有深远意义。过去,公务员法对录用、惩处、升职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笼统。公务员法修订后,具体的规定既强化了党对公务员的领导作用和地位,也能使公务员管理的法治化程度得到提升、使公务员的法治意识得到提高,更好地激励公务员积极工作、规范行为。就公务员个人而言,应该时刻提醒自己按照公务员法规范言行、工作,并积极、努力提高工作主动性。
五、保障职工待遇,提升工作积极性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在奖励原则、奖励情形、津贴补贴、加班补助等规定中都调整增加了有关表述。按照公务员养老、医疗等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要求,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对涉及公务员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待遇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和住房、交通补贴等津贴补贴。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此外,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六、细化考评机制,激励职工主动作为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在坚持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同时,加强正向激励、关心关爱,除了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外,围绕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还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新增专项考核方式,规定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着力解决一把尺子量到底问题。加强考核结果的使用,明确“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进一步强化考核的“指挥棒”作用。
二是健全奖励机制。规定公务员奖励要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突出奖励时效性;将“勇于担当”作为奖励的重要情形,树立崇尚担当作为的良好导向;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以进一步提升公务员的职业荣誉感。
三是完善权益保障机制。针对公务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经常加班加点的情况,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按照公务员养老等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要求,对公务员的保险规定作了相应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申诉控告条款,明确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保障公务员提出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明确规定不得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同时,规定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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