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结回马镇一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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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17日发表
8月2日,大英县森林公安局在回马镇办结一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经查:违法行为人杨某某(男,56岁,大英县回马镇人)于2017年5月在大英县回马镇金竹村11社、2社“陈家大坟湾”平整路基,致使原有林地被破坏,林地用途发生改变。所占林地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经实地鉴定,被擅自改变林地面积为1.40亩,合939.9平方米,林种为一般用材林。
杨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给予杨某某:1.限其于2019年12月3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9399元(大写:玖仟叁佰玖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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