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5月1日实施
4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实施部署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唐福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陶长江、副市长赵德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李起峰出席会议。泰山景区党工委书记姚霆就贯彻落实条例工作作表态发言。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旨在加强泰山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利用泰山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于5月1日起实施。
唐福泉指出,《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是我市自2015年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在我市地方法治建设史上具有划时代、里程碑式的意义。实施好条例,是落实***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是落实省委关于生态泰安建设重大战略部署的有力举措,是建设富裕文明幸福新泰安的法治保障。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条例知晓度,要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对条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依法行政,要理清部门职责、形成执法合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将对条例的监督检查作为重要工作切实抓在手上,通过听取汇报、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确保条例得到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