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村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意愿和需求与日俱增,对居住条件的要求越来越高。由于我市农村村民建房不够规范,存在布局零乱、未批先建、少批多占、批新不拆旧等现象,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影响了新农村建设进程,与广大群众改善生活环境的美好愿望不相符合。加之管理不规范,个别地方在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中乱收费、搭车收费及不按规定管理审批,群众反映强烈。
为加强农村村民占地建房管理,遏制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维护农村居民合法权益,日前,我市印发了《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和控制,进一步明确农村建房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程序和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管理 坚持一户一宅
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是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完善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村民居住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定纳入城市规划控制范围,并按照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
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农村村民建房原则上应在原址改(扩)建,确需新建的,要充分挖掘现有村庄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地进行旧房改造,引导村民住宅建设逐步向规划的农民新村建设点集中,并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文化和旅游经济发展相结合,鼓励适度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宅基地的政策。经批准迁建住宅的农村村民,在批准新宅基地前,应将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交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新建住宅竣工后,建房户须自动拆除旧房,将原宅基地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复垦的,由建房户负责复垦。
面积标准 人均20至30平方米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建房权益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通知》明确规定了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农村村民建房占地面积为人均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通知》指出,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通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
《通知》还明确了建房人口计算范围。常住人口属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的,以及现役义务兵和上士(含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纳入建房人口计算范围。
建房条件 危房可申请改建
那么,农村村民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申请建房呢?《通知》规定,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均无住房的可申请新建房屋,原住房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处或原住房属危房的可申请迁建房屋,原住房属危房的可申请改建房屋,家庭原住房面积未达到该户人均宅基地标准的可申请扩建房屋等。
而对农村村民出售、出租住房后现申请宅基地的,不以户籍人口一次性申报宅基地的,违法违规建房未处理结案的,拒不将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交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的4种情形,将不予受理建房申请。
在村民建房区域方面,《通知》指出,规划道路红线内地段,规划近期改造建设区域,埋设地下通讯、电缆、燃气、供排水管线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区域,园林绿化用地,内河岸沟渠及城镇防洪、排水控制区域,江河常年行洪线以下,水库、塘堰、堤防、公路等用地控制区域,严重污染及易燃、易爆控制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将不得批准村民建房。
严格审批 加强监督管理
《通知》规定,农村村民符合建房条件需建设住房的,将经过建房申请、现场踏勘、审核报批、批后实施、检查监督5个审批程序。首先由建房户向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经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并在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布后,报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审核。
国土资源所受理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协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对其选址进行实地踏勘,并签署明确意见后将《审批表》报送乡(镇)。此外,新农村建设在拆旧建新区内按挂钩项目区农房审批程序办理。
《通知》还健全了投诉举报制度,落实了联防巡查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严格责任追究等。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举报经调查属实的违法用地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公开曝光。同时,严禁各级各部门在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中乱收费或擅自设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