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进一步规范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
沂水县国土资源局日前下发《关于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沂水县辖区内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通知》要求,各国土所要督促辖区内的矿山企业在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进行地上、地下各种工程的施工测量,测绘和编制各种采掘(剥)工程图及矿体几何图等,建立健全矿山储量台帐;要在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检测核查工作。矿山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审查通过的储量年报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地勘科,矿山储量年报编制要以矿山测量、矿山储量台账和矿山储量核实报告为基础,准确核算开采动用及保有资源储量;矿业权人或建设单位在矿产资源储量(压覆评估)报告评审通过后15日内,按照《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的规定和鲁国土资规〔2015〕3号文件的要求,开展查明、占用、变更、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工作。
《通知》强调,生产矿山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储量年报和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当年度未动用资源储量的矿山,经所在地国土所和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后,可以不编制当年度的储量年报。《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的填写,应以最新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文件为准,但生产矿山的储量评审意见书不能超过一定年限,其中,大中型矿不得超过5年,小型矿不得超过3年,超过该年限的企业要对储量进行重新核实,经评审备案后方可作为填写依据。未经储量登记,不能据以划定矿区范围或办理建设用地审批;采矿权人未办理储量登记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对拒不按要求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核查工作的矿山企业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