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八起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本溪市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对部分损害营商环境、违反《条例》和《规定》的典型案件通过媒体曝光。
5家单位对交办案件办理不力的问题。2017年7月,市住建委在办理本溪众信广告公司投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推诿扯皮”案件过程中,未向当事人进行书面反馈,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凡是企业和群众对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规定。2017年7月,本溪满族自治县水务局在对部分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第一批)工作中,就其拖欠执行款问题未向当事人进行书面反馈,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凡是企业和群众对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规定。2017年7月,桓仁满族自治县农发局在对部分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第一批)工作中,就其拖欠辽宁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问题未向当事人进行书面反馈,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凡是企业和群众对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规定。 2017年7月,南芬区教育局在对部分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第一批)工作中,就其拖欠辽宁育达科教装备有限公司执行款问题未向当事人进行书面反馈,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凡是企业和群众对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规定。 2017年7月,明山区牛心台街道办事处在办理本溪亚泰海绵铁炉料有限公司投诉“借款50万元十年不还,新官不理旧事”案件过程中,未向当事人进行书面反馈,违反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凡是企业和群众对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规定。
本溪市运输管理处违反“七个不允许”,随意处罚企业的问题。2017年7月26日,本溪市鑫易达商贸有限公司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到本溪市运输管理处申报年审,本溪市运输管理处工作人员以逾期20天为由提出罚款3000元,否则不予盖章。在企业提供运输证,证明年审期限为2017年9月3日,并没有逾期后,该工作人员说以其电脑记录显示时间为准,并手写将运输证的年审期限改为2017年6月3日。最终处罚企业1000元予以年审。本溪市运输管理处工作人员用权任性、以罚代管,违反了本溪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七个不允许”中关于“不允许相关部门、单位随意处罚企业”的规定。
平山区计经贸局党工委原书记宫兆伟向企业索要好处费,违规向企业收费、虚开***套取财政资金的问题。2012年1月,宫兆伟以为市制鞋二厂争取到部分拆迁补偿款为由,向该厂索要好处费4万元,其中1万元留作私用,另3万元存在以出纳员李美娜个人名义开设的存折内,用于宫兆伟个人消费。2003年至2012年期间,以拉赞助名义向企业违规收费、通过虚开***套取财政资金,账外资金共计23万余元,用于单位发放福利、宫兆伟个人消费等。宫兆伟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李美娜受到警告处分。
溪湖区三名人员“不作为、不担当”,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履职的问题。2017年7月,在全市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核工作中,溪湖区政府督查室主任兼区营商办主任李日东、溪湖区经信局局长(原区营商办主任)孙永生、溪湖区营商办工作人员解放等三人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规定,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李日东受到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处分,解放受到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调离现工作岗位处分,孙永生受到通报批评处分。
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表示,上述八起典型案件暴露出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距离打造东北最好营商环境目标还有较大差距。请有关责任单位从中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引以为戒,切实提高遵循、执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自觉性,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代表本溪形象”的理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损害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他们将对未结案件***整改成效,并对相关人员提出问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