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用税收杠杆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就业——访市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曲放
近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地税局以积极落实企业所得税新税收优惠政策为重点,引领我市全民创业、就业新的热潮。日前,记者针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专程采访了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曲放。
关于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曲放局长介绍,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除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主要体现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标准。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标准。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曲放局长介绍,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微企业均可享受20%的优惠税率(原税率为25%)。其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新办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享受20%优惠税率的同时,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曲放局长谈到,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须另行专门备案,这是体现国家进一步减政放权、减轻纳税人负担的重要方面。
在谈及采取不同征收方式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时,曲放局长介绍说,目前,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主要有两种征收方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方法也略有不同。第一种方式是查账征收,包括按实际利润额预缴和按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两种。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按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第二种是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率和定额两种。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最后,曲放局长说,如果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小微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拨打12366咨询电话,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更为详实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