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市民刘先生咨询: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都包括哪些?参保居民如果患了特殊病种,需要携带什么手续办理特病鉴定?
回答:
【门诊特病种类】
为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让更多的慢性病患者在门诊就能享受到居民医保待遇,我市从2015年1月1日起,将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等七种疾病纳入门诊特病范围,居民医保特殊病种从原来的11种增加到目前的18种,分别是:①脑血管病后遗症;②恶性***;③糖尿病(具有并发症);④晚期尿毒症;⑤器官(肝、肾、骨髓、心脏)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⑥精神病;⑦肺结核;⑧系统性红斑狼疮;⑨冠心病支架术后一年内的抗凝治疗;⑩儿童孤独症;⑾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⑿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⒀再生障碍性贫血;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⒂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⒃原发性骨髓纤维化;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⒅血友病。
【门诊特病鉴定流程及手续】
患有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居民,需提供本人住院病志(有明确诊断依据)、诊断书原件、身份证和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鉴定材料,按以下程序办理特病鉴定:
①患者将鉴定材料申报给自行选定的定点医院门诊特病科;
②由定点医院将患者的鉴定材料统一向市社保局居民医保中心待遇审核科报送;
③经鉴定符合居民医保门诊特病准入标准的,方可享受门诊特病医疗待遇;
④正常鉴定每月一次。特殊情况如透析、放疗确需立即鉴定的,患者可提前向定点医院门诊特病科提出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