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若干规定(试行)解决党政机关四风办事难问题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纠四风”“办事难”专项整治部署,切实加强全市党政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优化营商环境,我市于近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党内法规,制定《本溪市解决党政机关“四风”“办事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下文简称《规定》)。
《规定》适用的范围为,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组织及其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规定》对畅通方便企业群众办事通道;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请销假制度;端正服务态度,规范服务行为;深化党务、政务、事务公开,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便利;简化办事手续,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前置审批行为;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转变部门职能,科学配置内设机构;畅通投诉渠道,公开投诉方式,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网站等,接受群众监督;严肃办事纪律,遵守办事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明确,对违反本规定和发生“四风”“办事难”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本溪市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规定的情形,视行为性质、错误事实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连续多次违反规定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