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零容忍扫清绊脚石坚决打赢优化环境攻坚战
为全面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强对各级机关和各类组织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本溪市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下文简称《暂行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追责问责的具体情形、方式、后果、程序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一律“零容忍”,着力解决各类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坚决打赢优化营商环境“攻坚战”。
《暂行规定》共二十八条、6500余字,分为总则、责任追究情形、责任追究方式及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程序、附则五章。具有适用对象广,责任追究门槛低、方式灵活,责任追究情形外延宽,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等突出特点。
《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组织)及其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是指机关和组织及其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作风不实、服务不优、效率不高、行为不端、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营商环境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行为。《暂行规定》中共列举出8类、63种应当追责问责的突出问题。
《暂行规定》提出,机关和组织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负总责,机关和组织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损害营商环境,按照其行为在责任追究情形中的地位和作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实行责任追究的同时,应当视情形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暂行规定》为此作出了15种责任追究方式及其适用,其中对机关和组织的责任追究3种,对党政干部和工作人员责任追究12种。
为确保《暂行规定》落到实处,市委、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通过明查暗访、处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大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追责问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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