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案件
5月27号上午,红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现场30余名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及群众旁听了庭审过程。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现住伊春市红星区农林委。2010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红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5日,红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红星公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自2008年12月9日至2010年11月28日期间因在红星区以砸玻璃、撬门窗等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实施入室盗窃活动,共17起,盗窃财物折合人民币43299.32元,数额巨大,盗窃所得的财物均变卖,用于***,其性质严重、恶劣,社会影响面极大。
在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对提出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供认不讳。
经开庭审理,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认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议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辩解意见进行了评议。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砸玻璃、撬门窗等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君宝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