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二号通告严禁经营者哄抬价格
2月4日,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禁经营者哄抬价格的第二号通告,严禁经营者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等涨价信息和哄抬价格或变相抬高价格的违法行为。
通告要求,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等涨价信息的违法行为: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散布、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通告要求,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哄抬价格或变相抬高价格的违法行为: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生产、批发环节经营者,属于按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除外;零售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 月21 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 月21 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的。举报投诉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