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出台驻马店市补充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市人社局出台《驻马店市补充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投稿:市人社局 来源:时间:2016年07月28日
近日,市人社局出台《驻马店市补充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项目参保的建筑行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均可以在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补充工伤保险由信誉好、保障能力强、待遇水平高的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并与市人社局签订服务协议。《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给工亡职工近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万元。职工因工致残,被确认为5-10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在用人单位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础上,由商业保险公司补助用人单位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30%。工伤职工被确认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的,从确认次月起,由商业保险公司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一项利民惠民新举措,乘工伤保险宣传之势,借商业保险公司之力,为全市多家参保单位减负解压,降低了用工风险和运营成本。同时,此举更惠及全市工伤职工,切实提高其工伤保险待遇,有效化解了因伤致贫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