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开销售的建筑物等名称实行审批
新《金华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日前对外发布,并于2月1日起施行。据市地名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在全国率先把镇一级的地名规划纳入编制区域范围。
新《金华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不仅理顺了地名命名程序,还突出了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并强化了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规定。新《办法》对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作出了详细规定:一是住宅小区(楼)、公开销售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实行审批,冠以城、花园、苑、园、公寓、庄等命名的,要符合相应的建筑规模或占地面积;二是要求建设单位申请发布有关广告,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及门(楼)牌时,要向有关主管部门出示地名批准文件;三是针对已建但未命名的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命名的实际需要,明确了命名审批的申请主体;四是进一步规范了申请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的审批程序。新《办法》规定,门(楼)牌号码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