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
市级有关社会组织:
为探索开展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公共管理的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持续发展,根据《金华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2013年重点任务分解方案》(金服领办〔2013〕3号)的通知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承担。培育一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社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二)主要原则。一是坚持依法推进原则。政府职能转移或授权、委托,应通过签定协议等方式进行。二是坚持相互协商原则。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和社会组织归口管理的要求,在同社会组织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各试点社会组织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相关程序确定将有关职能分别转移或授权、委托给社会组织。三是坚持稳妥推进原则。政府职能转移或授权、委托的试点工作,是深化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开创性工作,没有经验可借鉴,试点工作既要积极推进,又要稳妥有序。
二、试点单位与工作内容
(一)试点单位的选择
试点单位必须是市场化运作程度较高,有一定行业代表性,组织结构健全,又有一定经费来源。据此,拟以金华市医药与健康协会、金华市电工协会、金华市卓越电脑培训学校、金华市联翔职业培训中心、金华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等作为2013年度改革试点单位。
(二)试点内容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
(1)拟订行业发展规划、行规行约制定,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和分析;
(2)社会安全用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4)阳光工程种养殖技术提升培训;
(5)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
(6)网络经济培训;
(7)商贸流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三)转移方式
政府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据相关规定可以采取委托、授权方式将行政职能或行政事项交予社会组织行使,或者采取契约合同方式,采购社会组织服务内容,支付服务费用。承接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沟通提出具体方案。
三、试点要求
1.承担政府职能转移的试点单位要分别向各自归口管理的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申报,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与相关社会组织相互协商,确定转移或授权、委托的内容,共同签订协议,并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同时报市现代服务业综合配套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质量。拟在2013年11月底前初步完成试点工作。
3.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金华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做到各负其职,合力推进,加强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和监管,支持社会组织行使职能,并根据试点工作推进行业发展的情况,逐步扩大政府职能转移或授权、委托的范围,促进我市社会组织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方案,共同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工作。
***:1.《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工作事项申请表》示范文本
2.《 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
金华市民政局
2013年8月13日
抄:市现代服务业综合配套改革办公室,市级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职能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
金华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3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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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工作事项申请表
填报时间: 月 日
申请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
登记证号 | 联系人 | 电话 | |||
地址 | |||||
近二年年检情况 | 评估等级 | ||||
申办事项 | |||||
申请情况 | (该栏填写社会组织就申办事项作自我优势分析,可另附页) | ||||
申请承诺 | |||||
登记管理 | (盖章) | ||||
委托单位 | (盖章) |
***2
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 地址:
受托方: 地址:
根据《金华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相关规定,双方约定如下:
一、委托服务事项
(一) 。
(二) 。
(三) 。
二、委托服务标准
(一) 。
(二) 。
(三) 。
注:各单位可根据购买服务内容的不同,根据招投标文件制定各自的服务标准。
三、委托服务要求
(一) 。
(二) 。
(三) 。
注:各单位可根据购买服务内容的不同,根据招投标文件制定各自的服务要求。
四、委托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建议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责任:
1.委托方对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完成委托事项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2.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设备、档案资料、信息数据等移交给受托方,并办理好书面交接手续。
3.按照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服务费用。
4.负责处理委托服务对象或其他群众对受托人的投诉。
5.发现受托方存在违反约定行为的,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6.委托协议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依法收回交由受托方使用的设备、档案资料、信息数据等。
7. 。
(二)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必须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以及生效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并按照委托方要求提供完成委托事项的工作总结和相关台帐资料给委托方。
2.受托方有维护委托方的声誉义务,受托方不能以委托方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工作。
3.受托方应独立完成委托事项。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向他人转让该委托事项。
4.受托方应每季度(或半年)定期向委托方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并指定专人负责与委托方联系。
5.受托方应按年度向委托方提交委托经费使用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6.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7.委托协议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应将使用委托方的设备、档案资料、信息数据等财务按照经委托人确认的财产清单交还委托方。
8. 。
六、委托服务费用
(一)本委托事项的费用包括: 、 、 费用等,共计人民币 元( 元)。
(二)经费用途:
1. 。
2. 。
(三)支付方式:
(按照经费支付与服务提供情况相结合原则,采取经委托方认可受托方服务后按月支付或分批次支付等灵活的方式。)
受托人开户银行: 。
账 号: 。
七、协议提前终止或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提前终止:
(一)委托方的职能发生转变,不再具有委托职能。
(二)原来适用于委托服务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三)委托方发现受托方出现丧失或部分丧失履行委托服务能力的情况后通知受托方限期整改,但期限届满后没有改善的。
(四)受托方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的。
(五)存在其他事项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经双方协商不再履行本协议的。
八、违约责任
任一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由于不全面或不及时履行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
十、其他约定
(一)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书由委托、受托双方盖章或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书一式五份,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市现代服务业综合配套改革办、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各备案一份。
(四) 。
委 托 方:(盖章) 受 托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