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不合格金华首开罚单
【金晚有话说】
一张罚单的提示
垃圾分类从倡导上升到法治
不会腐烂的电池扔到“会腐烂”的垃圾分类箱里,经屡次劝导没有改正……在很多市民眼里,这可能仅仅是件小事,没想到最后还要“吃”罚单,这出乎了很多人的意料。
出乎意料是因为:很多人还没意识到,垃圾分类已经从一种“倡导”上升成了“法治”,做好垃圾分类,已经不是一项社会呼吁,而是法治要求。
最近几年,浙江城乡各地都掀起了“绿色革命”,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置,我市更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样板:金华农民创造性地将垃圾分成“会烂的”和“不会烂的”,让垃圾分类方式简便易行,已经在全省农村广泛推行,“二次四分法”还得到了国家住建部的肯定和推广。
农村面貌为之一变、垃圾分类蔚然成风之后,适时出台法律法规,制定处罚标准,背后的考量绝非仅仅是为了罚,而是为了巩固农村垃圾分类工作成果,让这项习惯更加深入人心。
事实上,此前在全国范围内,对垃圾分类不合格行为开罚单,包括广州、杭州等很多城市都已经进行过探索,这也正成为垃圾分类常态化管理的举措之一。
条例施行在即,一方面,期待相关部门如何在加强宣传、取证执法等施行细节和方案上做进一步完善,让法规家喻户晓、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也希望所有金华人,今后都能树立起一个意识:垃圾分类,人人有责!
眼下在我市城乡各地,垃圾分类的观念已经日益深入人心,“会烂的”和“不会烂的”“可回收的”和“不可回收的”,很多人心里,都或多或少有了垃圾分类的意识。
上周,浦江县开出了一张罚单,吸引了很多人的关注:当地有人因为垃圾分类不合格,被罚款200元。这是浦江县首例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例。
罚款200元,这个处罚金额差不多是***闯一次红灯的代价,也让很多人感觉很意外:垃圾分类不合格,也要罚款?
需要提醒广大市民注意的是:这张罚单的背后,传递出一个信息,在我市,垃圾分类已经不是一项“社会倡导”,而是一个法制要求。
城镇垃圾分类不合格
浦江开出了200元罚单
这笔罚单开出的时间是在本月中旬,地点在浦江县仙华街道,由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仙华大队开出。
立案相关文件显示,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仙华街道河山村一家超市门口的分类收集容器里,“会腐烂”垃圾桶里,有瓶盖、螺丝钉、烟头等不会腐烂的垃圾。
此前,为了做好垃圾分类工作,浦江县仙华街道推出了多项制度,包括垃圾分类红黑榜公示制、党员干部跟车制、流动小红旗等,此外还有每月垃圾分类“村村交换”督察制,即垃圾分类月排名前5名以及倒数3名的村(居)两委干部交叉检查。
这些垃圾是村民张某的。此前,在“村村交换”督察中,督察员前期已经发现了张某垃圾分类不规范的情况,并多次进行了劝导,后又发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但是,在突击检查中,执法队员再次发现该户违规投放垃圾分类,执法队员再次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结果,经复查,当事人逾期拒不整改。对此,浦江县仙华执法大队立即与户主进行谈话并予以立案。后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张某户主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在今年1月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于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农村居民没做好垃圾分类
今年6月开始也要处罚
我们注意到,《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最后规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的建成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生活垃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也就是说,省里的这部“办法”,所规定的是城镇区域内的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那么广大农村如果垃圾分类不合格,是否也要处罚呢?
4月16日,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我市将于今年6月5日施行《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未依法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相比于省里个人200元的处罚标准,我市对农村垃圾分类不合格的处罚标准已经下降了不少,处罚幅度为“20元以上5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