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多措并举严惩失信老赖
日前,从市企业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根据***、***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我市将进一步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意见》出台背景
一直以来,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执行工作,是长期制约执行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有的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制造资不抵债的表象;有的通过假离婚、假合同转移财产;还有的通过各种手段、方式干扰、阻碍执行等等,不一而足。因此,仅仅依靠人民法院一家单打独斗,继续沿用拘留、罚款等传统打击手段,已经很难满足实际需求,各部门必须联合起来,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才能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由于诚信缺失、管理滞后等原因,近年来我市部分企业出现恶意逃废债的现象。自2015年8月开始,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我市开展了专项整治,其中公安部门开展了重点企业经营状况的排摸工作,对有偿债履行能力而不履行,采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人员外逃等方式逃避债务偿还的企业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对把企业债务“包袱”甩给社会和政府,存在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影响金融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
我市警方在办案实践中发现,恶意逃废债近年来手段和方式不断升级翻新,有的主张合同无效逃避担保责任、有的恶意伪造租赁合同对抗抵押权,甚至转移资产、转让股权、恶意赠予、低价贱卖等,逃废债不仅对企业或个人有害,还会形成风气。如果企业欠银行的债故意不还,更会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
联合惩戒力度前所未有
“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需要发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力量,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必须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市企业帮扶办的工作人员介绍,《意见》对此紧紧围绕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这一核心,规定了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联合惩戒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该《意见》可谓是目前惩戒措施最全、涉及领域最广的联合惩戒失信方面的文件。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中,每一项惩戒措施中又包含一个或多个具体的惩戒措施,实际联合惩戒措施多达100余项。其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录(聘)为公务人员、入党、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担任公职方面的限制,与十八大以来强调的从严治党精神高度吻合。
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诸如设立金融类公司、发行债券限制;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股权激励及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
获取政府补贴以及政策支持将受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任职资格限制。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高管、社会组织负责人等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及入伍服役限制。
准入资格限制。海关认证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荣誉和授信限制。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
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使用草原限制以及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比如在乘坐火车、飞机,住宿宾馆饭店,高消费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方面均给予限制。
惩戒措施的解除
《意见》指出,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人民法院应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要在3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屏蔽、撤销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
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将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同时,对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