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2019年森林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2019年全市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1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高火险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9月25日至10月30日为秋季森林高火险期。
二、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森林火灾的应急预案,并合理安排实战演练,确保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科学有序开展。
三、森林防火期内,各地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逐级落实森防责任。分管领导要抓好各项防火工作的落实,各级包片领导、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防火督查员和公安干警要深入到责任区督促、检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及时排查和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生森林火灾后,主要领导要亲临一线指挥。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将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各地要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法规规定,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要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和防火安全基本知识的普及,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火安全意识。同时,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五、要全面落实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警响应机制要求,落实分级响应措施,充分做好扑救准备。航空护林站要科学合理安排飞行计划,紧要期要加大飞机巡护密度,确保及时发现火情。
六、防火期内各地要对辖区内的乡(镇)、场(所)、村(屯),以及油库等重要设施周围200米防火隔离带开设工作做出具体的安排部署,逐个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对清理不彻底的单位要严令整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山火家火连烧事故,将依据《黑龙江省关于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七、要严格执行入山证实名登记制度,严禁私自非法入山。在林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责任状,落实防火责任人。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野外烧荒、烧秸杆、焚烧垃圾、烧纸、吸烟、野炊等用火行为。在森林高火险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八、森林消防支队和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要坚持靠前驻防,时刻处于临战状态,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扑救。森防指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扑火的各项保障工作。
市 长:韩库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