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伊春区商业步行街开展综合整治的
为进一步加强伊春区商业步行街管理,维护步行街的正常秩序,给广大市民和游客营造一个良好的购物、休闲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伊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从2011年8月25日至9月25日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缔墙体广告、高空广告、达到一店一匾。喷绘牌匾提档升级,更换带有灯饰亮化牌匾,达到牌匾整齐划一。同一道路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牌匾,其形式、选材、色彩、灯光效果等应与周边环境、建筑和谐统一。
二、对现有破损、陈旧的牌匾自行更新修缮。对不符合要求,档次低的广告牌匾进一步提档升级。
三、对门前摆放、流动商贩、音响扰民、店外工厂、店外经营等现象进行严管重罚,并对冷饮摊点进行重新规范。
四、商业步行街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机动车、三轮车、自行车驶入。为方便业主进货和群众提货,对部分人力三轮车实行准运证管理。
五、拆除步行街两侧的违章搭建,治理破墙开店等现象。
六、商家业户的广告牌匾整改方案要经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执法人员将深入商家业户进行指导,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对在综合整治工作中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碍执行公务的业户,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