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首犯不罚制度
为了合理实施行政处罚行,减少行政处罚权滥用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食品医药经济健康发展,依据食品药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首犯不罚制度》。
该制度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初次违反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事实轻微,能够积极整改,对社会及公众未造成危害的,除警告或责令(限期)改正及批评教育之外不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1)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2)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的;
(3) 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4)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未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5) 药品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6)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未按照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
(7)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8)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储存药品;
(9)应索取医疗器械注册证、合格证而未索取的,在限期内索取的;
(10)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
(11)非主观故意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
(12)未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登记台帐的;
(13)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
(14)餐具、饮具未按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
(15)未按规定要求贮存库存食品的;
(16)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
(17)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要求处理的;
(18)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
(19)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无标志或区分不明,未分开使用、未定位存放、不清洁的;
(20)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不整洁的。
(21)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首犯不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