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环境保护局全面部署2009年秋季秸秆禁烧工作
按照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监察车辆管理的通知》,伊春市环境保护局加强对环境监察车辆的使用管理。
为加强三大体系建设,保证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的顺利实施,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拨付专项资金支持我市环境监察标准化和执法能力建设,配备了环境监察车辆及设备,全市环境监察机构执法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为规范环境监察车辆管理,树立环境执法新形象,提高执法效能,对监察车辆管理提出要求。
环境监察车辆原则上用于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环境监察车辆执法标志及编号不得擅自涂改。因维修确需涂改的,维修后应恢复原样。严禁公车私用,非执行公务严禁驾驶环境监察车辆出入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各地要建立健全环境监察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环境监察车辆的维护与保养,保证正常使用,遵章守法,严禁酒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对违反上述规定,将环境监察车辆变卖、与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交换使用、挪作他用等行为,一经发现,省厅将予以调回,全省通报,并在以后的环境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中不予支持。对违规使用环境监察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