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交警集中治理无牌无证三轮车四轮车
我市公安交警严厉查处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12月18日,集中警力在主城区范围内对无牌无证三轮车、四轮车进行治理,一天时间共查处无牌无证三轮车、四轮车47例。 10时30分,在天威路与朝阳大街交叉口,一辆白色无牌四轮车被路面执勤公安交警拦截,这种市民俗称的“老年代步车”驾驶人却是一名年轻的小伙子,该驾驶人解释说是自己的父亲一直在驾驶该车,自己的汽车今天限号才开出来办事,希望用不知情来替自己开脱。执勤民警表示,一个月前,公安交警已经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宣传禁止此种无牌无证三轮车、四轮车上路,但该驾驶人依旧违法上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的规定,暂扣机动车,处200元罚款记12分。这也是行动当天查处的首例“老年代步车”。 据悉,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只有车型在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方可以登记上牌,考取驾照并投保机动车保险。而“老年代步车”车型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因此无法上牌。 警方表示,无证三轮车、四轮车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因其无牌无证,很多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上肆意闯红灯、逆行、错道行驶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今后将对无牌无证三轮车、四轮车严查严管,一旦违法上路,将依法严惩。同时公安交警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轻信商家“不用挂牌、不用考驾照”等虚假宣传,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此种车辆。
无牌无证“三轮车四轮车”的定性和处罚依据 市主城区道路严禁无牌无证“三轮车、四轮车”上路行驶,市公安交警部门对查处的无牌无证“三轮车、四轮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一、摩托车、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的法律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有关“机动车”“汽车”“普通摩托车”的定义性规定,上道路行驶的三轮车、四轮车,凡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无论是燃油还是电动,均属于机动车;电动(或者燃油)三轮车,不带驾驶室、整车装备质量超过400kg或者带驾驶室整车装备质量超过600kg的,属于汽车;在上述质量标准以下的,属于摩托车。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一)上道路行驶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的规定,暂扣机动车,处200元罚款记12分。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属于汽车的电动(燃油)三轮车、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暂扣机动车,处1000元罚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属于摩托车的电动(燃油)三轮车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暂扣机动车,处500元罚款。有前两项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时限及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法律后果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15日期限内,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