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公布证明事项清单的通告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的部署要求,我局对行政许可和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奖励事项除外)所涉证明材料进行梳理,形成了《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证明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
***: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证明事项清单
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9月30日
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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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主项项目名称(证明用途事由) | 证明材料 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实施状态 | ||||
序号 | 内容 | 设定文件名称 | 设定文件文号 | 效力层级 | 设定文件条款内容 | |||||
1 |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 1 | 法规培训证(复印件)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 | 部委 规章 | 第五条第六款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 市文广新局 | 自持 | 共享取消 |
2 |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 | 1 | 法规培训证(复印件)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 | 部委 规章 | 第六条第五款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 市文广新局 | 自持 | 共享取消 |
3 |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 | 1 | 法规培训证(复印件)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 | 部委 规章 | 第五条第六款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 市文广新局 | 自持 | 共享取消 |
4 | 印刷企业变更 | 1 | 法规培训证(复印件)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 | 部委 规章 | 参照企业设立的相关条件执行。 | 市文广新局 | 自持 | 共享取消 |
5 | 数字印刷企业设立 | 1 | 法规培训证(复印件) |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 | 部委 规章 | 第四条第六款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 市文广新局 | 自持 | 共享取消 |
6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许可 | 1 | 资金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法律 | 第二十四条: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 市文广新局 | 自持 | 取消 |
7 | 出版物批发单位(含外资)设立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 | 1 | 所在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报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的请示文件(原件)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 部委 规章 | 第八条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市文广新局 | 各区(市)文(广)新局 | 共享取消 |
8 | 外商投资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 | 1 | 所在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报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的请示文件(原件)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 部委 规章 | 第十四条 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申请人应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的合同、章程,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征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并在经营范围后加注“凭行业经营许可开展”;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在营业执照企业经营范围后加注相关内容,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及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 市文广新局 | 各区(市)文(广)新局 | 共享取消 |
9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审核 | 1 | 县(市、区)或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3.《关于加强馆藏文物借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 1.2007年主席令84号 2.2010年9月29日通过,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3.鲁文物[2011]145号 | 法律 省地方性法规 | 《文物保护法》(2007年主席令84号)第四十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29日通过,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关于加强馆藏文物借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文物[2011]145号])“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经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文物局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省文物局批准,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 市文广新局 | 各区市文(广)新局 | 取消 |
10 | 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境内)审批 | 1 | 所在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 《 | 广电部令第11号 | 部委 规章 | 第六条“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 市文广新局 | 各区(市)文广新局 | 共享取消 |
11 |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 | 1 | 验资证明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5号 | 部委 规章 |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业务:(三)有必要的流动资金;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从事有线电视工程的安装施工业务:(三)有必要的流动资金; 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制单位申请从事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和安装施工,除具备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有不低于20万元的注册资金。 | 市文广新局 | 自持 | 共享取消 |
12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 | 1 | 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和设计方案电子版 |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 | 国家文物局 文物保函 〔2016〕343号 山东省文物局 鲁文保函〔2016〕57号 | 部委文件 省部门文件 | 第五条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青岛市文物局 | 批复文件为青岛市文广新局;设计方案为自持。 | 共享取消 |
2 | 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青岛市文物局 | 自持 | 共享取消 | ||||||
13 |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初验 | 1 | 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和设计方案电子版 |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 | 国家文物局 文物保函 〔2016〕343号 山东省文物局 鲁文保函〔2016〕57号 | 部委文件 省部门文件 | 第五条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青岛市文物局 | 批复文件为国家文物局、山东省文物局;设计方案为自持。 | 共享取消 |
2 | 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青岛市文物局 | 自持 | 共享取消 | ||||||
14 | 市级文化产业园区、重点项目和优秀新业态企业认定 | 1 | 《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中所填报的各种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 | 关于印发《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青文广新产字 〔2013〕10号 青文广新产字 〔2013〕11号 | 市部门文件 | 1.《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八)《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中所填报的各种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2.《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九条(八)《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项目申报表》中所填报的各种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 市文广新局 | 自持 | 取消 |
2 | 《青岛市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项目申报表》中所填报的各种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市级重点项目) | 市文广新局 | 自持 | 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