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细化土地违法非诉案件裁执分离提升执法效能
“执行难”是困扰国土资源部门多年的老大难问题,尤其是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其主罚拆除到位更是“难题中的难题”。近年来,各地试行推行在土地违法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领域建立“裁执分离”的非诉强制执行新机制,逐步将此作为提高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执行效率,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法律责任,***强制执行到位难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一、存在问题。近年来,我市在土地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案件行政处罚拆除事项一直未得到有效实施。
二、主要做法。2015年3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召开了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联席会,围绕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的通知》(鲁高法办〔2014〕97号)确定的“裁执分离”执行方式、执行案件范围、执行主体确定及相关程序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并形成“裁执分离”工作机制联席会的会议纪要。但在土地违法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行政强制执行拆除处罚事项的实施主体较多裁定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国土部门。由于国土部门未有法律授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执行效能未能达到预定成效。
为切实提高土地违法案件的执行处理到位率,维护土地管理法律的权威性及严肃性。2016年以来,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将此问题作为年度执法工作的研究重点,会同有关区、市国土部门多次座谈、调研,鼓励各区市国土部门加强与当地法院、法制部门的沟通协调,并组织赴山东省有关地市学习取经。2017年1月,经即墨市人民法院、即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即墨市国土资源局协商一致,并报即墨市政府同意,制定下发《关于推进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强制执行“裁执分离”实施意见》(即国土字〔2017〕1号)。该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实行“裁执分离”执行方式,一般性土地违法案件,应在裁定中明确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实施;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即墨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由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同时,借鉴外地经验和省内有关地市做法,结合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鲁办发〔2015〕35号)的贯彻落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代青岛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起草了有关实施意见,将“裁执分离”纳入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内容,为下步各级各部门全面落实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裁执分离”制度,提高案件执行处理力度打下良好基础。
三、取得成效。***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鲁办发〔2015〕35号文件规定,“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意识,切实维护本地国土资源管理利用的良好秩序。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使用、保护、监管工作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明确行政强制执行拆除处罚事项的主要实施主体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是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牢固树立“守土有责”意识,切实担负起整改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的主体责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组织做好拆除等强制执行事项。并通过发挥其社会治理功能,实行全方位社会监督,严格源头控制,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利用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