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开发区积极落实最低工资新标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按照山东省政府相关要求,自3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 分别比2011年上调了 140元和1.5元。
青岛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积极有效地落实最低工资新标准,开展专项督查结合正在开展的劳动保障年检,抽取20家有代表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主动对其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行为开展监督检查,通过以点带面,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规范其用工行为。同时,实施全面监督,规范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备案程序,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切实纠正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利用最低工资标准变相压低职工工资的行为。设立最低工资标准举报专线,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优先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