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积极办理退税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发展
近两年,市财政局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始终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财政支持的突出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不断改进和完善退税相关工作,积极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要求,市财政局及时与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青岛专员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的通知》,并召开了各区、市财政部门专题会议,对退税的条件、标准、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全面启动了我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
二是加强审核,规范操作。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及时办理退税,又要完善退税审批制度,确保退税资金安全。退税审批程序实行三级审核制。初审,由各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市有关企业申请退税的初审工作;复审,由青岛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负责;终审,由青岛专员办根据我市复审意见进行并办理有关退税手续。通过三级审核,使审批程序更加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是支持发展,成效显著。按照国家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规定,2009年度再生资源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税,2010年度按50%的比例退税,两年来共为150多家企业办理退税,退税金额2.03亿元。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实施,不仅有效地减轻了再生资源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为我市节约了资源、保护了城市环境,实现了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