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开展房屋出租出借清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青岛市财政局开展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清查工作,初步掌握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使用情况,针对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出租程序不规范、出租期限较长、出租价格相差悬殊、房屋出租收入未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重点加强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规范管理。
一是严格审批备案制度。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进一步规范资产使用管理。对于文件出台之前发生的出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以部门发文形式报财政部门备案;对于应报未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一经发现,将按私设“小金库”问题处理。
二是规范租赁程序。房屋出租应按规定进行公开招租、竞价,签订租赁合同,租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确需超过三年的,应当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应超过十年。不便于公开招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
三是加强收入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配合相关处室加强对房屋出租收入上缴的监管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并及时入库。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将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情况纳入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会同相关处室,重点对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程序是否合规、收入上缴是否及时足额等进行检查,确保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