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开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作出五项调整
为做好与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配套衔接,近日,我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进行了五项调整。
据了解,新作出的五项调整包括:调整新农合参保范围。自2008年1月1日起将14个农转非区域居委会的原农业户口人员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及居委会、市财政补助10元不变,街道、区财政由原来的每人每年补助35元提高到60元;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调整后大病门诊费用报销比例由30%提高到35%,在达标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室)就医费用报销起付线由100元调整为70元,农村合法生育家庭住院分娩费用补助由200元提高到300元;扩大新农合报销范围。将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区内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其中门诊一次性费用在统筹范围内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10%,年度最高报销300元;提高中医药在新农合中的报销比例。一般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和中成药在规定的各项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的报销比例,针灸、推拿、拔罐项目提高20%的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