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首次启动见义勇为慈善基金救助项目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青岛市民政局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
6.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7.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8.《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9.《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10.《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11.《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12.《***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1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
14.《***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八条
15.《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1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17.《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18.《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19.《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20.《***、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21.《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第一条
22.《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一条
2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2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25.《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三条
26.《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
27.《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28.《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2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30.《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第二条
31.《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第一条
32.《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33.《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
3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35.《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第十条
36.《中国福利***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37.《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五条
38.《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四条
39.《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40.《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第五条
41.《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第三条
42.《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4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
4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青岛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法律依据: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二)青岛市救助站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三)青岛市殡葬管理处
法律依据:
《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四)青岛市军供站
法律依据: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