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9月1日起实施
自9月1日起,《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该《条例》是青岛市通过的第一部有关海上交通的地方性法规,开创了海上应急有法可依的新局面,还填补了非营业性游艇管理的法律空白。这也是继深圳、福州后的全国第三部通过地方立法对海上交通安全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法律规范。8月31日上午,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条例》的有关内容。
近年来,青岛海域船舶流量大幅增加,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市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并已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该《条例》主要规范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进一步完善了船舶、设施航行、作业、停泊管理。二是强化了海上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其中规定,禁止在港区水域、禁航区、通往密集区、航路、航道、锚地区域从事养殖、捕捞和垂钓活动。三是加强了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条例》明确了海上应急救援的机构建设,并保障了应急资金用于海上救援行动。四是突出了客船的交通安全管理与规范。其中规定,当风力超过核定的安全适航风级或能见度低于500米时,客船不得开航。五是特别规范了非营业性游艇管理。据了解,青岛市在国内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非营业性游艇管理进行了规范,从而填补了非营业性游艇管理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