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司法局规范劳动仲裁代理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管,切实规范劳动仲裁代理行为,日前,城阳区司法局联合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规范劳动仲裁代理行为的意见》,对劳动仲裁代理人资质审查、责任追究和仲裁部门审核职责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了代理人的法定资质。该意见规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代理劳动仲裁案件时,必须向区劳动仲裁部门出示有效的执业证件或身份证明,提交授权委托书、出庭函等证明材料。在执业证年检注册期间,须提交主管司法局的证明材料,以规范代理手续,防止代理人私自办案。
二是明确了劳动仲裁部门的审查职责。劳动仲裁部门应对代理人提交的资质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查;对拒绝提交或提交不符合规定的代理人,禁止其参加劳动仲裁庭审。对于公民代理的,须经区司法局审查并备案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同时,为便于掌握信息,该局在每年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年检注册后,及时向劳动仲裁部门通报年检注册结果,以防止假冒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以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提高仲裁效率。
三是明确了违法违纪代理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案时,仲裁人员发现代理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直接或通过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部门向区司法局反映情况;当事人或其他知情人发现代理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到区司法局投诉、举报。凡是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有此代理行为,将作为不良执业行为记入执业档案,并经教育整改、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劳动仲裁代理活动;公民个人有违规代理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专门档案,并不再受理其担任劳动仲裁代理人的申请。
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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