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首例涉盐行政复议案件获胜
今年4月12日,潍坊市坊子区海佳海水晶厂庄广东,无准运证运输盐产品(海水晶)五吨,在销售给胶南市泊里镇信阳大营制冰厂(用于制冰)时被青岛市盐务局胶南盐务管理处查获,执法队员严格按法定程序依法办案,并在法定的期限内给予其行政处罚。
当事人庄广东对此不服,分别与4月13、20日两次向胶南市法制办提出复议,青岛市盐务局胶南盐务管理处积极应诉,与胶南市法制办、法院及时协调沟通。胶南市法制办经审查认为:青岛市盐务局胶南盐务管理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并与6月8日下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南政复字[2007]14号,维持了我处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案法定诉讼时效已过,当事人已自动放弃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