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
为了规范市管企业的担保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维护所有者权益,近期,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在对市管企业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和专题研究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出台了《青岛市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具有四个显著特点。一是担保原则明确,担保风险可控。担保应遵循依法担保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原则;规范运作和防范风险原则。《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除国资委特许事项外,市管企业原则上不得为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进行担保;为参股企业担保,应按参股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不得全额担保。同时,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国有资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的国有资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国有资产,不得设定担保和反担保。
二是担保职责清晰,法人财产权到位。《担保办法》明确了市政府国资委在担保行为中所应履行的制定市管企业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市管企业的担保事项进行登记管理等六项职责;同时明确了市管企业在担保行为中应履行的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的担保审批权限、每半年向市政府国资委登记本企业和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担保情况等10项职责。
三是防范担保风险,实施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要求,市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第三人应为本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之外的企业;市管企业应根据风险程度和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确定反担保方式。提供非保证方式担保的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接受保证方式反担保。
四是加强稽查管理,实施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了担保风险预警机制是否完善、担保的决定和批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担保项目是否按规定报市政府国资委登记等七项稽查内容,并将根据稽查结果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市管企业责任人的责任。
市政府国资委要求各市管企业在该办法出台后,根据该办法研究制定本企业和集团内部的担保管理规章制度,促进担保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同时,积极清理以前形成的担保,已到期的担保要及时解除协议约定,未到期的担保要按规定实施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