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拟出台国内首部地方商品流通法规新社区须拿不低于10%土地建商业配套
青岛日报讯 《青岛市商品流通条例(草案)》昨日上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提出,新社区应当按照不低于总面积10%的标准来规划建设商业配套设施,符合条件的鲜活农产品车辆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免收车辆通行费。
《条例(草案)》共七章五十八条,对商品流通秩序、设施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规定。如在商品流通秩序方面,对设立商品交易市场、早餐车、单用途商务预付卡等进行了规定。针对商品市场开办者在实际中擅自转变为场地出租者的情况,草案规定了商品市场开办者在特定情况下对消费者的损害要承担相应责任;针对目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使用不规范的问题,草案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应当在本企业或者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依法向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管理。
关于商品流通设施,《条例(草案)》第29条提出,新建社区须拿不低于10%的土地建商业配套,配套设施应当和社区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社区商业配套设施具体配置标准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管、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条例(草案)》还规定了绿色通道制度、冷链物流和城市统一配送制度。提出,符合条件的鲜活农产品车辆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免收车辆通行费。据了解,《条例(草案)》将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做进一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