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条例昨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青岛日报讯 《青岛市价格条例》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范了经营者价格行为,并将“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写入其中。
《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和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前,如实告知对方价格,并在结算时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违反此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条例》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而实施的价格补贴、贷款贴息;因政府价格管制而给予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补贴;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而给予低收入群体的临时价格补贴;对粮食、蔬菜、畜禽等农副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价格补贴。
在粮食、生猪等重要农副产品的市场收购价持续降低且降幅较大时,《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扩大收储、临时性价格补贴、制定保护性价格政策等措施,稳定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