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青岛日报讯 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领域和社会领域立法,去年制定了7件地方性法规,废止了8件地方性法规,修改了25件地方性法规,为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 12月 23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这部法规作为2010年地方立法的收官之作,是市人大常委会关注民生、突出社会领域立法的一个缩影。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积极探索提高立法质量。注重发挥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针对立法项目开展背景分析研究,为进一步优化立法服务环境、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的有序参与,坚持公布法规草案、举行座谈会和论证会等科学立法措施,注意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在确立2010年立法项目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建议,确定的7个立法完成项目中,有3个来自专家和群众的建议。
坚持立改废并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和我市实际,对2008年1月1日以前颁布施行的现行有效的74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一次集中清理,废止了8件法规,修改了25件。通过这次集中清理,进一步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修改后的《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取消了“网点建设配套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减轻了市场参与主体的税费负担,完善了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废止的《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在管辖范围、受案范围、仲裁程序等方面与国家新出台的有关规定明显不一致,废止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直接适用国家新的规定,能够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如废止的《青岛市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定》、《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和修改的《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相冲突,经过修改或废止,删除了这些法规中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