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拨付工程款。凡因工程款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停止施工,防止拖欠工资事态扩大,由此带来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因工程款不到位,而未停止施工或资金筹措不及时导致拖欠工人工资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全市通报、信用扣分,直至给予停接工程任务的处理。
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建筑业企业要按照市建管局《关于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06〕14号)要求,按时办理《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证明》。各建筑业企业在施工现场必须健全农民工入场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出勤记录、工资发放及公示制度,并按规定预留"建筑业企业内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预备调剂资金"。
三、落实清欠机构责任制。各建筑业企业必须健全清欠机构,充实清欠人员,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企业、项目部清欠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对工资纠纷的处理应妥善、及时,不得推诿扯皮。制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安排专人负责接待投诉,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各建筑业企业应对本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排查,填报"建筑业企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机构人员情况排查表"(***1)。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青岛市建设集团、市房产置业集团将所属企业上报的"建筑业企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机构人员情况排查表"(***1)汇总后,填报"建筑业企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机构人员情况排查汇总表"(***2),于2006年12月31日前上报市建管局建筑队伍管理处。
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市内四区其他建筑业企业于2006年12月31日前将"建筑业企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机构人员情况表"(***1)上报市建管局建筑队伍管理处。
四、凡因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给无资质单位、排查拖欠工资情况不明、措施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到市以上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建筑市场主体考核办法对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全市通报、扣分,并对企业资质进行随机考核,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属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的,予以清出青岛建筑市场。
***:1、建筑业企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排查情况表
2、建筑业企业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排查情况汇总表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