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方式及程序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方式及需要报送的资料
1、申报方式: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采取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三种方式。
2、纳税人需要报送的申报资料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报送由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如下资料:
①纳税人本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外籍人员已报有效身份证件的,可以不再报送。
②纳税人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出示委托授权协议书,中介机构申报人员应出示“执业资格证”,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并留存“执业资格证”和委托授权协议书复印件;纳税人委托其他人员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出示委托授权协议书,受委托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在申报表上签字,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还需报送如下资料:
纳税人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已纳税的,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3)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须报送:
①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②任职单位出具的已扣税款代扣凭证或情况说明;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在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时,还应报送与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程序
1、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申报的程序
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申报的纳税人在2007年1月1日—3月31日进行网上电子申报。
鉴于2007年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第一次自行申报,为方便纳税人今后的申报,在2007年1月1日—3月31日进行申报时,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大厅相关窗口进行纳税申报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2007年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纳税人,2008年以后办理自行申报时,可以选择采用远程电子申报或者其他申报方式进行申报。在2008年选择采用远程电子申报的纳税人,申报时凭今年申报登记时获取的密码直接从网上进行纳税申报,然后于三月底以前将纸制资料邮寄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
2、采取邮寄申报的程序
采取邮寄申报的纳税人要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邮寄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2]153号)的规定办理邮寄申报的相关手续。为适应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特点,市局征管处将单独对个人所得税邮寄纳税申报规定简易程序。
3、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的程序
(1)各单位纳税服务中心要设立专门窗口发放纳税申报表、接受纳税人的政策咨询、受理纳税人的自行申报。
(2)纳税人可直接到税务机关领取纳税申报表,也可从青岛市地税局网站(网址是:http://www.qdds.net/)、青岛地税电子申报网站(网址是:http://dec.qdds.net),纳税申报表,然后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纳税申报表。
4、各单位接收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后,要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时录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其中,外籍人员申报表基础资料部分根据证照号码自动生成,无需再录入,无法自动生成的,检查外籍人员证照号码填写是否正确或是否已纳入外籍人员档案管理,相应进行修改证照号码或登记后方可进行以上处理),并将申报资料建立一人一档;外籍人员的申报资料要并入原已建立的纸制档案中。
5、纳税人如果需要办理补税的,纳税服务中心的受理窗口要在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为纳税人开具补税部分的完税凭证,然后将申报资料归档;
6、纳税人如果需要办理退税的,纳税服务中心的受理窗口在受理申报资料以后,转交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时限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但应事先告知纳税人领取退税的时间和方式。
三、《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可参照上述申报程序办理纳税申报。
四、自明年1月1日起各单位确定的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不再按月进行双向申报,一并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市局《关于在全市高收入者中实行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工作试点的通知》(青地税发[2001]180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