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市人社局让确认劳动关系也能适用调解
劳动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确认劳动关系,就是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后没有任何证据明确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而要求确认的争议,该类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程序,但在7月30日,福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 申请人肖某某因在上班时受伤后,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以她的伤不属于工伤为由,拒绝配合办理工伤认定的申请。因此,肖某某向仲裁委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庭审中,用人单位并不否认与肖某某存在劳动关系,只是肖某某还在试用期,且不一定是工伤为由进行答辩,仲裁员总结了案件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清楚表述了各方观点,经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庭审调查等程序,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庭审中依法没有进行调解环节。 闭庭后,仲裁员经过庭审,了解了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关系的理解偏差和对工伤认定程序的理解不足。耐心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和法律解释,最后,用人单位理解和调整了对该案件原有的观点,愿意配合肖某某到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的认定,肖某某也同意在申请工伤完毕后会主动申请撤回仲裁申请。这样,为肖某某工伤的认定“节约”了一个环节,减少了诉讼成本。最终让这个不能“调解”的案件,以法律解释的方式达到了双赢的效果。 在处理的案件中,最大限度实现双方当事人各自合法的利益,及时化解纠纷,减少诉累和成本,把“不可能”变为“无限可能”,充分彰显了福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服务当事人,以当事人利益和社会稳定为重的法律服务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