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第4期)
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4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企业,1个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NCP2045***********54 | 样品名称 | 特价鸭蛋 |
生产日期 | /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樟木镇多而旺超市新仓店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氟苯尼考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樟木镇多而旺超市新仓店于2020年5月26日从樟木罗冲象地施国亮处购进抽检特价鸭蛋20kg,销售18.92kg,损耗1.08kg,当天已全部销售完毕(含监督抽检3.76kg),购进价格为6.6元/kg,销售价格为7.96元/kg。5月27日根据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方案要求,玉林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对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樟木镇多而旺超市新仓店经营的特价鸭蛋,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3日对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樟木镇多而旺超市新仓店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玉林市福绵管理区樟木镇多而旺超市新仓店经营检验不合格特价鸭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产品的数量较少,涉案货值金额小,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提供相关材料,积极整改。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501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养殖户在家禽疾病治疗中,使用的氟苯尼考残留积累在家禽体内,进而传递至蛋品中。
整改情况:组织管理层、员工开展对食品区进行自检自查,加强对供应商证件与商品核查做出更严格要求,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6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