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不能实施原因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 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死亡停保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47号)“职工参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死亡停保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 部门文件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 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公安部门 | √ | 公共服务 | ||||
2 | 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 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47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死亡支取的,需提供: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公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死亡证明(如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或法院宣布死亡的判决书) | 部门文件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 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公安部门 | √ | 公共服务 | ||||
3 | 常驻人口证明 | 办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47号)“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提供“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 部门文件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 公安部门 | √ | 公共服务 | ||||
4 | 居住证明 | 办理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47号)“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备案” 提供居住证明(本人或所投靠亲属的异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房产证明、租房合同任选其一) | 部门文件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 公安部门 | √ | 公共服务 | ||||
5 | 单位证明 | 办理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47号)“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提供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 | 部门文件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 工作单位 | √ | 公共服务 | ||||
6 | 双方关系证明 | 办理门诊费用报销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47号)“门诊费用报销”参保人本人的银行账户(如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证明) | 部门文件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 公安部门工作单位居(村) 民委员会 | √ | 公共服务 | ||||
7 | 双方关系证明 | 办理住院费用报销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47号)“住院费用报销”参保人本人的银行账户(如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证明) | 部门文件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 公安部门工作单位居(村) 民委员会 | √ | 公共服务 | ||||
8 | 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 | 申请 旅行社设立许可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 | 部门规章 | 崇左市文化和旅游局 | 银行 | √ | 行政许可 | ||||
9 | 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需要,证明具备营利性治沙治理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法律 | 林业部门 | 金融机构 | √ | √ | √ | 行政许可 | ||
10 |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变更许可 |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一)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二)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书面承诺。第八条 申请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不得违反小区管理规约;(三)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隐患、产生声光污染和油烟污染以及影响小区生活环境、治安管理的生产经营活动;(四)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出具体规定。第九条 业主将住宅登记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当征得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同意。征求意见可以逐户书面征求或者在小区张贴公告公开征求。公开征求意见无人反对的视为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房屋所在单位后勤部门出具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证明;无业主委员会和单位后勤部门的,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证明;无业主委员会、单位后勤部门和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住宅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出具同意证明。 | 地方性法规 |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 | 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 | √ | 行政许可 | ||||
11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首次(重新)、变更、多机构备案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12 | 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首次(重新)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 | 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13 |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明 |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首次(重新)、变更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 部门规章 |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 √ | 行政许可 | ||||
14 | 接受同一类别另一专业的系统培训累计两年的考核合格证明 |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注册 |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六点、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 | 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15 | 在区内指定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首次(重新)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9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 | 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16 |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聘用证明 |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首次(重新)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7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 部门规章 |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17 |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部门规章 | 卫生健康行政机关 | 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 | √ | 行政许可 | ||||
18 |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原因导致矿业权期过期证明 | 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自然资规(2020) 6号)第六条: (十四)凡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申请人,应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原因导致过期除外)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及相关***。 | 部门 规范 性文 件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相关部门 | √ | √ | 行政确认 | |||
19 | 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二款第二项:(二)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需提交以下材料:8.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的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 部门 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安装公司 | √ | √ | 行政许可 | |||
20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材料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6号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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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安部门 |
√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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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部门 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金融机构 |
√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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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3),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部门 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金融 机构 |
√ |
√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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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相关土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 √ | √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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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符合条件的人员、车辆证明材料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9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令修正)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 √ | √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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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安 部门 | √ | √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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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符合条件的运输站(场)、人员、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 行政法规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住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税务主管部门 | √ | √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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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0年第21号交通运输部令修正)第九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二)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住建等相关部门 | √ | √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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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 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0年第21号交通运输部令修正)第九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安全培训组织机构 | √ | √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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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 补领婚姻登记证件 | 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中,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8项: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 部门规章 | 婚姻登记机关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 | √ | 行政确认 | ||||
30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 申请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条例》(***令第385号)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法律援助中心 | 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会 | √ | √ | √ | 行政给付 | |||
31 | 分所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处罚的证明 | 申请 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司法行政机关 | √ | 行政许可 | |||||
32 | 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及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33 |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县级司法行政机 | √ | 行政许可 | |||||
34 | 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同意转所的证明 |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律师事务所 | √ | 行政许可 | |||||
35 | 证明 | 申请 公证员执业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政机关 | 原工作单位出具 | √ | √ | 行政许可 | ||||
36 | 证明 | 申请 公证员执业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行政法规 | 司法行政机关 | 原工作单位出具 | √ | √ | 行政许可 | ||||
37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健康证明材料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 | 农业农村局或政务服务机构 | 卫生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38 |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法规 | 农业农村局或政务服务机构 | 卫生部门 | √ | 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