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88734名农村低保对象享受新保障标准
从市民政部门了解到,根据我省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提高对农村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最低不低于每年1000元。目前,符合条件的43358户、88734人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据介绍,我市自2005年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以来,农村低保制度框架基本确立,大多数符合条件的对象被纳入了保障范围,但仍存在着救助水平偏低、保障面窄、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根据辽宁省有关文件精神,今年我市进一步完善了农村低保制度,提高了保障标准,4至6月,全市通过组织开展低保对象排查,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了一次重新审定,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实名制管理。我市原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为78***0人,占农业人口比例3.8%,月人均救助额26元。通过此次排查,全市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共有43358户、88734人,占农业人口的4.3%,对重新核定的人员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目前,我市农村低保月人均救助额达到38.5元,分为五个档次,分别是15元、30元、35元、40元和45元。按省有关要求,对农村重度病人、重度残疾人、高龄老人、单身(亲)家庭未成年人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等特困人员也适当上浮了救助标准。
据悉,7月30日前,市财政局将通过低保专户将各项低保资金划拨至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将按新救助标准将保障金发放到位。原农村低保对象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核定的月救助标准。新增农村低保对象从7月1日起享受保障待遇。
信息来源:铁岭日报
记者 张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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