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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8月29日发表  

菏政字〔20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政府同意《菏泽市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6日

菏泽市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细颗粒物(PM2.5)浓度达到71微克/立方米,同比改善12.35%,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达到123微克/立方米,同比改善13.99%,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浓度持续改善。各县区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工作目标为:
  牡丹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分别控制在71微克/立方米、121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浓度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49.9%。
  曹县: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分别控制在70微克/立方米、102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浓度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49.9%。
  定陶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分别控制在70微克/立方米、107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浓度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49.9%。
  成武县: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分别控制在70微克/立方米、100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浓度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49.9%。
  单县: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分别控制在70微克/立方米、104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浓度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49.9%。
  巨野县: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分别控制在70微克/立方米、105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浓度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49.9%。
  郓城县: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 二氧化氮(NO2)浓度分别控制在71微克/立方米、115微克/立方米、40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SO2)浓度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49.9%。
  鄄城县: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分别控制在71微克/立方米、122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SO2) 、二氧化氮(NO2)浓度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49.9%。
  东明县: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分别控制在71微克/立方米、114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浓度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49.9%。
  市开发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分别控制在71微克/立方米、124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浓度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49.9%。
  高新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分别控制在71微克/立方米、124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浓度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49.9%。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力度。
  1.加大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发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优化工业布局,统筹考虑区域环境容量、大气主导风向,结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加快产业布局调整,合理确定全市火电、化工、水泥、焦化等产业发展的布局、结构与规模。对城区周边化工、发酵、医药等恶臭气体污染严重企业实施“退城进园”,明确整合搬迁改造时间表,切实降低城区大气污染负荷。2017年,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内及主要人口密集区周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2.9月底前完成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开展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改到位。3月底前,制定“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实施方案,完成摸底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9月底前完成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各县区要实行网格化监管,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三级“网格长”,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责任。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3.调整农林种植结构。鼓励城区周边乡镇(街道)推广种植观赏、油用牡丹、芍药、经济林木等,减少季节性农耕作业,避免因农耕活动扰起土壤砂质,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造成面源扬尘污染。(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牡丹产业办、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4.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新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散煤量,可纳入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煤炭减量平衡方案。2017年底,完成煤炭总量削减任务86万吨,牡丹区、市开发区、曹县、定陶区、成武县、单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东明县削减任务分别为:11,5.4,11.3,5.3,6.3,10,9.5,11.3,6,9.9万吨标准煤;各县区要将任务分解至乡镇(街道)和重点企业,落实到具体项目。(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新增居民建筑采暖要以电力、天然气、地热能、空气能等采暖方式为主,不得配套建设燃煤锅炉。(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全面推进燃煤污染防治。
  5.积极推行集中供热。鄄城县9月底前要完成城市热力中心建设并投入使用,2017年底前,市、县城区和工业园区实现集中供热全覆盖,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以上并逐年提高。(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6.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 3月底前,制定燃煤小锅炉淘汰实施方案,各县区对辖区内现有燃煤锅炉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逐台明确治理方式、完成时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排查结果报上级部门。为保证锅炉清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后期发现的不在清单的燃煤锅炉,一律责令关停淘汰,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9月底前,市、县城区全面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乡镇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逐步推进以气代煤、以电代煤工程。燃煤窑炉加快电炉、气炉改造进度。(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7.关停淘汰煤电小机组。2017年,要严格按照加快淘汰煤电行业落后产能的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本年度任务,列出清单、明确责任,确保按期退出。(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8.实施特别排放限值。9月底前,全市所有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大气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及省相关排放标准;市控及以上重点企业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9.抓好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6月底前国电菏泽发电有限公司完成#1、#2、#3、#4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否则停机改造;10月底前,完成所有1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和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否则停产改造。(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10.做好炉窑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山东省炉窑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严格按照关停取缔、升级改造、重组整合的原则,分类落实整治要求。各县区对辖区各类窑、炉整治情况分类建立台账,并及时动态更新,对于符合要求,可以继续生产的企业,要纳入网格监管。(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11.加快推进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全面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3月底前制定民用散煤综合治理方案,组织开展对所有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散煤使用情况调查工作。进一步完善财政奖补政策,大力推广洁净型煤、改性煤炭和兰炭,年底前,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全面完成散煤清洁化治理任务,农村地区基本完成治理任务。(市煤炭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12.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9月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禁燃区面积要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13.推进民用“以气代煤、以电代煤”工程。3月底前,制定民用“以气代煤、以电代煤”实施方案,推动电、气等清洁能源入户,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9月底前,完成10万户以上以气代煤、以电代煤工程,其中:牡丹区1.2万户、市开发区0.6万户、市高新区0.2万户、其他县区各1万户,年底前实现中心城区“无煤化”。(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严格控制扬尘排放源。
  14.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治理。3月底前,制定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完成对全市所有建筑工地摸底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并实时更新。9月底前,全市所有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全面落实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裸露土地固化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7个100%”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对多次出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企业,依规清出本地建设市场,倒查相关责任。(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15.强化拆迁扬尘治理。严格拆迁工地批管制度,参照建筑施工工地管理要求,实行公开承诺保证制度。3月底前,制定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全面推行湿法和封闭拆迁作业模式,扬尘防治措施完备率达到98%以上,视频监管系统安装率达到96%以上。对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一律依法予以重罚并督促立即整改。(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16.强化市政工程扬尘治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要严格采取周边硬质密闭围挡、物料堆放覆盖或密闭储存、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保洁、洒水降尘、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密闭堆存和及时清运等防尘抑尘措施,并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措施,暂时不能施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要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对已建成的城市道路要及时移交并开展环卫保洁作业,未移交前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或委托环卫部门开展保洁工作。(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17.强化渣土运输监管。严格渣土运输监管,彻底杜绝渣土运输中的“抛、洒、滴、漏”现象。全市所有渣土运输车辆都要安装GPS定位、限速器和密闭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其中节能环保渣土车、平推式全密闭渣土车占比达到40%。未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本地管理规定进行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18.强化道路扬尘治理。对城市道路、城区范围内国道省道及过境连接线、县乡道路及过境连接线,以克论净,主干道路面尘土不超过5克/平方米、次干路面尘土不超过8克/平方米为控制指标,3月底前,完成制定道路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街道保洁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保洁模式采取机械化保洁为主、人工保洁为辅的保洁方式。机械化保洁实行扫路车、冲洗车、洗扫车、吸尘车、洒水车联合作业模式,每天进行三次集中作业,冰冻期停止冲洗、洒水作业,高温季节适当增加洒水抑尘频次。人工保洁采取小型机动车和徒步方式进行巡回捡拾作业,对主次干路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一日两普扫,清除可见垃圾。到2017年底,市、县城主次干路的车行道机扫、洒水率达到90%以上,支路、慢车路、人行道机扫、冲洗率达到40%以上。(城市道路由市城管局牵头、县乡道路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国省道由市公路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大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整治。
  19.全面推行排污许可管理。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推进重点行业治污升级改造。6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10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年底前,完成***“大气十条”确定的重点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结合我市污染排放特征和排放标准实施要求,率先开展医药、农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其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实施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全面加强对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将其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建设在线监测设施,建立企业排污台账,从严从重处罚违法排污行为。(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20.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石油化工,医药、农药、有机原料生产等有机化工,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表面涂装,包装印染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2017年6月底前,石化行业全面完成LDAR工作和项目治理工作;10月底前,全市有机化工企业完成首轮LDAR工作,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项目必须全部完成,已建成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21.全面禁止露天喷漆、喷涂、喷绘作业。2017年,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喷漆、喷涂、喷绘作业。(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22.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各县区要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制定企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
  制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等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民生任务的,冬季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9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10月底前,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全部停产。炭素企业达不到国家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及省相关标准的,全部停产,能够达到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市经信委、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
  23.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12月底前,菏泽主城区(不含定陶区城区)要安装10台(套)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市财政局负责资金落实。定陶区城区要安装2台(套)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1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进出城主要路口,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及时汇总分析排放情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超标严重的车型信息。建设高标准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专业队伍,提高现场执法能力水平。(市环保局,牡丹区、定陶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24.协同加强柴油车管控。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查处一批篡改车辆诊断系统(OBD)限扭要求、不添加车用尿素的典型违法案件,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25.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 完成城市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质量标准并轨,9月底前,全部供应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取缔黑加油站点,追究违法者责任。6月底前,全市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市经信委、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6月底前,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对已完成改造的加油站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对全市所有加油站经营的油品质量要增加检测频次,每季度至少抽检一次,建立管理台账,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公开曝光,并责令停业整顿。(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26.倡导绿色出行。加快绿色出行体系建设,2017年新增或更新公交车、出租车全部为纯电动式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占新增或更新车辆的比例不低于2%。(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督促在用燃油、燃汽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27.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市、县城区餐饮业高效油烟净化装置配备率要达到100%。全面禁止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室内烧烤必须使用无烟炉具、配备油烟净化设备。(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28.加强秸秆焚烧管控。逐级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倒逼,完善督查考核机制,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建立秸秆禁烧堵疏结合长效机制,确保农作物收种季节“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29.推行秸秆综合利用。3月底前,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建立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禁烧与综合利用长效机制,不断拓宽秸秆综合利用渠道,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青储、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到2017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9%以上。(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30.严禁市区焚烧垃圾、杂物。及时查处市、县城区内焚烧树叶、杂草、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31.禁限放烟花爆竹。2017年5月底前,市、县城区要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严控方案,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要求。同时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日常监督管理。(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32.消除城区裸露土地,实施绿化、硬化。3月15日前,对市、县城区所有裸露地块进行一次大排查,认真摸清底数,建立管理台账,并每月更新。3月底前制定详细的绿化、硬化方案。城区裸露地块的绿化、硬化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单位门前的一律由各单位负责,确实落实不了责任单位的地块,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裸露地块,要做到应绿尽绿,确实不能进行绿化处理的,要实施生态型硬化、透水性铺装覆盖等措施。对限期完不成绿化、硬化任务的单位,一律公开曝光,并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为完成绿化任务,所有费用全部由该单位承担。6月底前,市、县城区范围内全部消除裸露地面。(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33.组织开展“全城清洁”行动。2017年3月份,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完成一次洗城行动,全面清洗市、县城区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植被积尘等,彻底清除道路护栏和道牙周边泥土,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及时清运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对城区内的楼宇,积极组织开展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实行绿化带、植被树木清洗常态化,在气温不结冰、对植被无损伤的情况下,对城区道路绿化带、树木等,每半月实施一次喷灌、清洗降尘作业,减少植被积尘。(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34.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完善环保、气象等部门联动的环境质量预报机制,积极参加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培训,提高整体预测预报水平,做好大气污染风险信息研判和重污染天气预警。积极开展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和源解析工作。(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35.加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按照国家、省要求,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不同级别减排比例要求,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提前启动应急预案。8月底前,市、县、企业全面完成新预案修订工作,夯实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工序,并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要做到一企一策,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强化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下企业限产减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36.强化应急响应。完善市、县、企业三级应急响应体系建设,层层分解保障落实。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点大气污染源限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控制措施,积极应对空气重污染过程,充分发挥错峰调频作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八)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机制。
  37.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环境监管网格,列出基于网格的污染源排放清单。5月底前完成所有高架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障规范运行。(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要民生工程和重点攻坚战役,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发改、经信、财政、住建、城管、公安、环保等部门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及时调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人员,统筹组织开展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召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通报开展情况,分析研判形势,协调解决阶段性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深入推进。市直有关部门要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市、县层层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各有关责任人,形成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月通报情况,对于连续两个月同比恶化的县区,要进行公开曝光并约谈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连续三个月同比恶化的,约谈县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贯彻中央、省市决策部署不力、失职渎职的,提出应予问责的建议,将相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问责,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各部门继续加大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检查发现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超标排污的,依法从重处理,并给予顶格处罚,触犯法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考核奖惩。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作为对各县区科学发展观考核的重要依据。继续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对各县区进行考核、奖惩,让环境质量改善的县区得到真正奖励,让环境质量恶化的县区拿出“真金白银”。对环境空气质量情况实施月通报制度,对空气质量不降反升的县区,实行环评从严审批。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大气污染防治开展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督导检查,督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大环保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环境政策、知识的宣传,及时报道正面典型。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实、进展缓慢的县区和部门强化舆论监督,特别要对典型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并***报道整改进度。要继续实行环保违法案件有奖举报制度,积极发挥人民群众环保监督作用,调动全民参与环保、监督环保的积极性,推动各项环保举措落实到位。
  请各县区、各部门(单位)明确一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于2017年3月10日前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并从2017年4月起,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报送上月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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